
一級消防工程師
01防火分區
(1)地下車站站臺和站廳公共區應劃為一個防火分區,設備與管理用房區應按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使用面積不大于1500m2設置;
(2)地下換乘車站當共用一個站廳時,站廳公共區面積不應超過5000m2;
(3)地上的車站站廳公共區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0m2,其他部位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m2。
02
兩個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防火分區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重要設備用房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03
防煙分區的一般規定:站廳與站臺的公共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2000m2,設備與管理用房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750m2。
04
防煙分隔措施:相鄰防煙分區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擋煙垂壁應符合規定:擋煙垂壁等設施的下垂高度不應小于500m。
05安全出口
(1)車站每個站廳公共區安全出口數量應通過計算確定,且應設置不少于2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地下單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安全出口數量應通過計算確定,且不少于2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地下車站的設備與管理用房區域安全出口數量不少于2個,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區應有1個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同方向設置時,兩個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5)豎井、爬樓、電梯、消防專用通道,以及設在兩側式站臺之間的過軌地道、地下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不應作為安全出口。
06
地下車站站臺至站廳的疏散樓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6min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07
同一防火分區內的地下車站設備與管理用房的總面積超過200m2,或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單個房間、最遠點到車站公共區的直線距離超過20m的內走道、連續長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