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集團資金池,哪種模式更劃算
發布時間:2021-12-09 17:21:02 已幫助:55人 來源:重慶界一咨詢
實踐中,集團資金池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集團內部的結算中心管理,即在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結算中心,引入銀行機制,辦理內部各成員企業之間資金往來結算、資金調撥、運籌等。二是通過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進行管理,即以獨立的財務公司行使內部結算中心職能。那么,兩種模式在運行過程中會涉及哪些稅種?處理不當會產生什么涉稅風險?選擇哪種模式更好?
內部結算中心模式:潛在稅務風險多
若采用集團內部結算中心管理模式,企業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需要關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潛在稅務風險。
增值稅方面,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內部結算中心模式下,集團公司向上劃資金的下屬單位支付利息,向使用資金的下屬單位收取利息的管理活動,屬于“貸款服務”。集團公司向下屬單位實際支付利息時,下屬單位須針對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適用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而集團公司向使用資金的下屬單位收取利息時,集團公司需要對收到的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采取層層上繳或層層下撥資金的內部結算中心模式,每一層資金上繳方和資金下撥方,均須針對撥付資金利息計算繳納增值稅。一旦處理不當,將可能發生涉稅風險。
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于利息收取方而言,取得利息收入,須按照規定正常確認收入并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的難點問題,主要在利息支出方稅前扣除的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因此,內部結算中心模式下,企業可能存在超債資比部分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內部結算中心模式下,除超過債資比不允許稅前扣除外,倘若企業內部利率偏高或偏低,還可能存在納稅調整的風險。
印花稅方面,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借款合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內部結算中心模式下,不涉及印花稅納稅問題。
財務公司模式:存款利息不用繳納增值稅
倘若采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模式,的好處是存款利息不用繳納增值稅。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條規定,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因此,財務公司模式下,集團內各公司將資金歸集到集團財務公司的行為,實際上屬于銀行存款行為,集團內各公司收到財務公司支付的存款利息,不用繳納增值稅。當然,對財務公司收取的利息,仍需要正常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于收取利息方,也要確認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來說,集團財務公司與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發生的資金存貸行為,基本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通常情況下就不存在稅前扣除問題。此外,財務公司模式下,由于在制定內部存貸資金利息時會參照同業利率,所以納稅調整風險基本不存在。
印花稅方面,由于集團財務公司屬于其他金融組織,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集團財務公司與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財務公司和借款方都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在財務公司模式下,對于財務公司與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即使未簽署借款合同,只要借貸資金的實際行為發生,便會形成借款合同性質的相關單據,仍需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因此,這種模式下容易產生少繳印花稅的風險。
實操建議:優先采用財務公司模式
對內部結算中心模式和財務公司模式有了整體了解后,我們來對這兩種模式進行比較分析。
若采用內部結算中心模式,優點是操作簡單,企業不需要單獨設立財務公司,方便總部統一管控資金。但該模式在稅務處理方面的劣勢也十分突出——除存在利息支出扣除限制和納稅調整風險外,由于在資金撥付過程中需要按照利息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且利息支出對應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會造成增值稅稅負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近日出臺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將該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但該政策只針對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有償借貸資金并不適用。
而采用財務公司模式,企業所得稅方面基本不存在利息支出扣除限制及納稅調整風險,增值稅方面由于可以適用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稅負較低。不過該模式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此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設立時還需要相關部門審批,規模較小的企業集團可能不具備條件。
不難看出,從稅收角度來說,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優先選擇財務公司模式。如果條件受限,無法采用財務公司模式,只能采用內部結算中心模式時,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來降低涉稅風險。例如,企業內部融通資金利率可以采用市場利率;對于層層上繳和層層下撥的資金,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中間環節公司對于資金的收付僅做往來款處理,以此降低稅負水平,防控潛在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