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公司多,用哪個投資擬上市公司最劃算
發布時間:2021-12-09 17:24:57 已幫助:49人 來源:重慶界一咨詢
實踐中,高凈值人士多通過名下多種不同類型的公司投資擬上市公司,從而會有多種不同的投資方案。由于不同類型的公司適用的稅收法規不同,稅收優惠不同,相關的限制條件不同,稅收成本和對應的投資收益也有差異。同時,不同的投資方案對應的管理成本和經營成本也有差別,這就需要投資者根據自身的情況作出最適合的選擇。
9月11日,《商學院》雜志與信諾、胡潤百富共同發布了《2020中國高凈值人群健康投資白皮書》,通過調研的方式勾勒了當下中國高凈值人群的典型畫像。調研顯示,金融投資最受高凈值人群的青睞,創業投資(VC)和私募股權投資(PE)也是他們關注的領域。在實務中,出于客觀原因的限制,許多高凈值人士通過搭建投資架構的方式投資擬上市公司。那么,從稅收視角看,哪種投資方案最劃算呢?
案例:
中國居民個人甲計劃作為投資者,以1000萬元購買擬上市M公司的原始股權,M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預計在M公司上市后的禁售期內,該原始股權將獲得發放的股息、紅利100萬元;甲將在禁售期結束后,轉讓該原始股權,轉讓價格為2000萬元。甲名下持有一家個人獨資企業A公司、一家控股的商貿企業B公司、一家控股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C公司。假定企業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2%。暫不考慮印花稅和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對甲而言,哪種投資方案呢?
方案一:通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
A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M公司上市后,對于A公司取得的M公司禁售期間所分配的股息、紅利100萬元,應由甲繳納個人所得稅100×20%=20(萬元)。
禁售期滿后,A公司轉讓所持有的M公司全部股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應按“金融商品轉讓”,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A公司轉讓M公司的全部股權,賣出價為2000萬元,買入價1000萬元,應繳納增值稅(2000-1000)÷(1+6%)×6%=56.60(萬元),應繳納附加稅費56.60×(7%+3%+2%)=6.79(萬元)。同時,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者,甲應按照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000-1000-56.60-6.79)×35%-6.55=321.26(萬元)。
甲的最終收益為2000-1000+100-20-56.60-6.79-321.26=695.35(萬元)。
方案二:通過商貿企業投資
B公司為甲全資控制的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外,所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M公司上市后,B公司取得限售期M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100萬元符合稅法規定,屬于免稅收入。
禁售期滿后,B公司轉讓M公司的全部股權,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繳納增值稅56.60萬元,附加稅費6.79萬元,計算方法與方案一相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B公司轉讓M公司的全部股權所得屬于轉讓財產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1000-56.60-6.79)×25%=234.15(萬元)。
B公司轉讓M公司全部股權后,甲以分紅形式收回原始投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甲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1000+100-56.60-6.79-234.15)×20%=160.49(萬元)。
甲的最終收益為2000-1000+100-56.60-6.79-234.15-160.49=641.97(萬元)。
方案三:通過西部企業投資
C公司屬于設立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假設C公司取得該部分股票收入后,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仍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規定的收入比例。
M公司上市后,C公司在限售期取得的M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屬于免稅收入。
禁售期滿后,C公司轉讓M公司的全部股權,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繳納增值稅56.60萬元,應繳納附加稅費6.79萬元。同時,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1000-56.60-6.79)×15%=140.49(萬元)。
C公司轉讓M公司全部股權后,甲以分紅形式收回原始投資,應繳個人所得稅:(2000-1000+100-56.60-6.79-140.49)×20%=179.22(萬元)。
甲的最終收益為2000-1000+100-56.60-6.79-140.49-179.22=716.90(萬元)。
建議:
僅從稅收角度來分析,上述三個方案中,方案三取得的凈收益最多,方案一次之,方案二最少。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主體,有些企業僅接受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有限公司作為投資者,方案一中以個人獨資企業作為投資者開展投資,有時難以被接受。如果選擇方案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的規定,C公司要注意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例如,企業應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因此,甲須考慮此次投資是否會對C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產生影響。
筆者認為,高凈值人士對外投資面很廣,須事先全面分析,多方謀劃,綜合考慮各方面影響,力求擇出最優方案,依法依規地獲取更多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