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的會計應該在企業的日常生活中取得跨年發票的情況會有很多,有相當多的財務人員都不知道怎么妥善處理應該如何稅前扣除,今天我們時用教育的講師為大家分享實用干貨,供大家參考!
特殊情況: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需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在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的規則上會計和稅法基本原則是一致的。那么在實際處理經濟業務的過程中,發票未能按期取得的情況很常見,今天我們就通過以下幾個情形來分別看下跨年發票到底該如何處理!
情形1:當年發生費用支出,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的情形。
案例:費用發生在2020年12月,會計已做賬務處理,發票在2021年3月取得。
次年取得發票,直接將發票附到2020年12月的相應憑證中即可。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注意: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無票也可扣除,但匯算清繳時要補充提供有效憑證。
情形2:以前年度發生費用支出,會計已入賬,匯算時按規定納稅調整,本年度取得不開的合規發票的情形。
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